【理财故事】联名拥有资产有什么利弊?

在加拿大许多人都开设和使用联名账户来共同拥有财产,比如房子,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等。联名账户有两大类: 一种是 Joint Tenancy,另一种是Tenancy in Common。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生存者取得权(Right of Survivorship),而后者没有。

采用Joint Tenancy ,比如说夫妻共同拥有一个投资物业,配偶双方各拥有一半的房产。如果其中一人去世,另一方会自动拥有整个房产。而产生的资本增值按配偶转移法则免税转移,避免了遗产分配的程序和支付遗产鉴定费。

Tenancy in Common这种联名方式则是产权互不干涉,每个业主都可以独立出售其拥有的部分产权。举例来说,W先生和L先生是一对合作伙伴,各出资一半购买房产,那么他们就各拥有一半的产权。如果W先生去世,他的那部分房产就被他的合法继承人所继承。产权按遗产处理,L先生不能自动继承W先生的产权。一般来说,当共同拥有物业的业主不属于家庭成员时,如生意伙伴,多采用这种方式共同拥有物业。

对于联名账户,是否有生存者取得权的差别很大。在 Joint Tenancy中,由于有生存者取得权的存在,此类联名账户被许多家庭作为遗产规划的重要工具来使用,通过和配偶及子女开设联名账户来转移财产。优点是可以不通过遗嘱认证的程序,不需要交纳遗产鉴定费用即可实现财产的顺利转移。因此,Joint Tenancy除了在夫妻之间广泛使用外,父母和子女之间也越来越多地使用。那么,Joint Tenancy联名账户是否有弊端呢?

首先,联名账户的第一个弊端就是失去对财产的完整控制。比如父母和子女开设联名银行账户,子女有权将联名账户资产全数提取。若想取消该联名账户,还必须由子女签名同意。

此外,开设联名账户可能会存在税务问题。加拿大税法规定,如果资产转入联名账户,联名人不是配偶关系,则资产视同卖出。比如父母有一投资物业,想以联名账户的方式转移给子女,50%由子女拥有,在开设联名账户时,该物业没有任何改变,只是所有权由双方分享,但50%的资产被视同卖出,父母需要缴纳资本增值税。又如,父母和未成年的子女开始银行联名账户,所有的利息收入仍作为父母的收入去纳税。

另外,联名账户的资产可能被追债或被分割。比如子女出现债务问题,联名账户的资产将被要求用于还债。子女结婚后,联名账户的资产一部分将变成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财产,若子女的配偶出现债务危机,联名账户的资产也可被要求用于还债;如果子女的婚姻关系破裂,子女的原配偶也有权分割联名账户资产的一部分。

嘉德理财认为,联名账户有一定的好处,但针对避免遗嘱认证程序而实现遗产顺利转移,除开设联名账户外,还有其他更有效的方法。比如,在保险公司购买人寿保险或开设保本基金账户,同时指定受益人;或是利用信托账户等也可实现资产的顺利转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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